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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时快讯】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H股股份回购需通知债权人第二次公告

来源:新浪财经    时间:2023-07-05 07: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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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相关资料图)

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H股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授予公司董事会回购H股的一般性授权。相关决议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

为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H股股份的议案》,同意以公司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H股股份,回购数量不超过2023年6月12日股东大会批准该议案时公司已发行H股股份总数的10%,即不超过3,347,100股。回购价格不得达到或超过H股实际回购日前5个交易日平均收市价格的105%。回购实施期限至本公司202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于本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案撤销或更改相关特别决议案所授予之授权之日,二者较早发生之日为止。公司完成回购后,将分阶段或一次性注销回购的H股股份,公司相应减少注册资本。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鉴于公司本次回购并注销部分H股股份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未于指定期限向本公司申报的债权,将视为放弃申报权利,但不会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其享有的对公司的债权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1.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拟向公司主张上述权利的债权人,应持有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须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须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须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债权申报的具体方式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86号文广大厦23楼

(2)申报时间:2023年6月28日- 2023年8月11日(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3)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4)联系电话:021-5229 3555

特此公告。

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5日

证券代码:688366 证券简称:昊海生科 公告编号:2023-030

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4元(含税)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6月12日的202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H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有关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在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com.hk)发布的公告。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71,287,97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8,515,189.60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蒋伟、游捷、楼国梁、吴剑英、侯永泰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2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元;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元。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4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有关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2293555

特此公告。

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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